北京中科医院在哪里 http://m.39.net/news/a_5218643.html》的解释第一百八九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往期推荐 普法正当时,共建民族情——红河县法院开展“红河万人乐作舞平安,普法强基法院在行动”法治宣传活动 原标题:《罚款1万——红河县法院开出了最新罚款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