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使商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日前,红河中院与红河州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出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关于开展诉调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分三大部分,依法对诉调衔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诉讼调解与商会调解的衔接机制、工作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制。其中明确:商会调解的调解范围,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主要是会员企业)之间,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主要是会员企业)与公有制经济主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立案前,依会员企业申请,工商联及所属商(协)会将对涉及会员企业的民商事纠纷直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前认为适合通过商会调解方式解决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该案件基本情况登记后,案件将委派同级工商联组织进行调解。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亦可委托工商联进行调解。《指导意见》同时强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指导意见》要求:蒙自、个旧、开远、弥勒、建水五县市要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争取尽快开展商会调解工作并取得实效;其它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有条件的商(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工商联调解组织将在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所属商(协)会争取自行设立调解室,并可利用各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开展商会调解工作。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聘请从事法律工作的机关人员、热心调解工作的民营企业家、商会人员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担任调解员,做好对商会调解员的考核评价;同时,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工商联要负责统计所辖商会调解组织的案件调解情况,每半年(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周)将调解案件登记表报送州工商联并抄送州中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情况分析总结,协调解决重大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红河中院牢固将矛盾纠纷化解放入社会治理体系统筹考虑,确定“强内力、挖潜力、借外力”的工作思路,在全州范围着力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建立健全与交通、保险、银行等多部门行业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年全州法院即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件。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红河中院继与红河州司法局、州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就深化诉调对接机制联合出台相关意见后,推进诉讼与行业调解的有效衔接、打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版”的又一重要举措;将通过发挥商会调解的资源整合优势和专业特长优势,实现“行内人管行内事、商人纠纷商人解”,使大量相关民商事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于萌芽状态,为促进红河州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红河中院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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