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近日,建水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文件《关于建水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小编查阅文件后,发现办法亮点非常多,涉及交通、住房、绿化、动物饲养等问题,为此,小编提取了办法部分亮点内容,大家一起来看:

▲建水夜景(卢维前摄)

一、这些车辆入城需办《车辆入城通行证》

《办法》第十七条

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卫生保洁等确需驶入城区的限行车辆,必须在规定限行时间外驶入或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驶入,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路线行驶。

办理通行手续,须事先申请,经审核后,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办理《车辆入城通行证》,《车辆入城通行证》的办理实行总量控制。

申请《车辆入城通行证》需出示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上述管理措施限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栏

二、这些地方禁止游泳

第二十七条在沙拉河、泸江河、象冲河、五龙湖、广慈湖、小桂湖等城市河道、渠道和湖泊(库塘)等水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游泳、洗澡、垂钓、捕捞,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

(二)倾倒废弃物、垃圾;

(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

(四)擅自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五)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六)违规取土;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城市管理部门及时对乱刻、乱涂、乱写、乱张贴的户外小广告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对专业小广告清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城区内各街道公用设施所有者、管理使用者必须及时清除其设置在街面所属设施、设备上的各类非法小广告,保持干净整洁。

通信营运商应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乱张贴、乱涂写的通讯工具号码依法进行监管。对非法小广告使用的通信号码,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书面通知相关通信部门暂停号码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及时通知恢复使用。

▲城市夜景(卢维前摄)

四、休息时段,在居民楼内使用电钻等装修将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在城区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在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在22:00至次日8: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等或者经批准连续作业除外;

(二)已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在12:00至14:00、18:00至次日8:00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电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等作业;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

(四)歌舞厅、音像放映厅、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的噪音影响周围居民。

处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朝阳楼(东门)

五、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将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在城区内养犬及其它家畜、家禽禁止下列行为:

(一)饲养未经登记、免疫的犬只;

(二)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牵引带;

(三)饲养人放任宠物便溺,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四)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五)单位、住宅内饲养犬只及其它家畜、家禽扰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场所饲养犬只。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小桂湖晚景

六、渣土车不采取密封措施,将处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和粉尘物等散体物料,应当使用密闭车辆或者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措施,防止沿途抛洒、泄露。并按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亮点实在太多了,小伙伴们可点击下列文字查看《办法》全文:

关于建水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全文由编辑整理自建水县人民政府网站

图片来自建水古城

责编:段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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