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执行攻坚 8月14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绍云带队到甲寅镇开展执行攻坚强制执行案件工作,邀请了部分甲寅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监督执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执行现场 贰 案件事实 申请执行人钱某某和被执行人李某某是红河县甲寅镇甲寅村委会居民,两家紧邻居住,两家本有共同出行的通道,但被执行人李某某为了不让申请执行人钱某某家在共同通道上通行,就在通道口搭建起简易木板门,并在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的大门处搭建狗窝,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行。 两家的出行通道 本案经红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某拆除其搭建的简易木门,保证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的通行。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钱某某遂向红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事实 叁 在执行现场,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务工,被执行人妻子许某某在执行期间情绪激动,多次与执行人员发生语言冲突,执行人员经耐心劝导和释法明律后,依法对通道简易门进行了强制拆除,清理了搭建在申请执行人大门口的狗窝,保证了申请执行人一家的通行,执行工作顺利结束。现场见证和监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与清理执行现场,并对红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法院的工作。 执行现场 肆 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见证执行工作,不仅加强了法院与人大、政协的沟通联络,还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支持作用,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氛围,更为红河县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来源:红河县人民法院 红河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