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新型诉讼形式,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红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是红河县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五件案件情况大致相似,现以其中一件为例进行简要介绍。公益诉讼人红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称,年10月29日,被告红河县国土资源局与刘XX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坐落于红河县三棵树街(原红河县畜牧兽医局)的宗地给刘XX,宗地面积为11.91平方米,成交地价为每平方米.98元,出让合同价款为元。按合同约定刘XX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但合同签订后刘XX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红河县国土资源局未向刘XX催缴。 红河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以上情况后,向红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督促被告履行职责。但至起诉时红河县国土资源局仍未将本案中刘XX所欠国有土地出让金追缴到位,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红河县国土资源局对刘XX长期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向刘XX追缴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计算相应利息。目前,该五件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当中。 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追究相关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的先河。这一制度对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以在保护环境、资源、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hhxrmfy 红河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