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治疗白癜风最好 http://m.39.net/pf/a_6703361.html 《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网络保护篇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如何赋予未成年人在网络时代应有的判断能力和思辨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理性的网络素养,成为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需要共同肩负的责任。 为适应网络发展需要,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篇,下面跟随“梯田春苗”石屏未检团队来了解“网络保护”的法律条文吧! 一、适应发展需要,树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理念 问 哪些部门和人员对未成年人具有网络保护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 答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二、相关职能部门及监管人员具有网络环境管理职责 某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被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三、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 某学校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教育讲座,可是部分家长认为会耽搁孩子的学习,没必要开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 四、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保护责任 小方的妈妈为防止小方沉迷上网,在小方的电脑和手机上安装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并把某视频平台设置成青少年模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五、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和处理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重点 六、防止网络沉迷 (一)网络游戏限时禁网: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二)未满十六岁不得注册网络直播账号进行直播。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三)学校不允许学生带手机进入课堂。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四)网络游戏适龄提示:8+、12+、16+。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划重点 七、防止网络欺凌 one (一)网络欺凌类型:侮辱、诽谤、威胁、恶意损害形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two (二)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权利: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three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制止、防止扩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八、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和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问 网络提供者可以采用哪些措施? 要求提示,停止传输有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向网信、公安报告。 答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重磅消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网络保护篇精彩完结,下面将由“梯田春苗”泸西未检团队接棒,敬请期待! 文 邱砚华 图片 来源于网络 编辑 姚前 审核 王芳 石检信息第39期第71条 扫
|